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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规制“卷款跑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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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4 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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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3-14 15:06:02

专题:《5D调查》315消费者守护计划

  针对“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制。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强调,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其中,《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同时,《解释》还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进行规制。《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此外,司法解释还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解释》还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陈宜芳表示,案例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并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问题作了回应,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跑路”逃债现象。有人以帮助“闭店”为业,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从中牟利。最高法在阐述一起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消费者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实施前述行为的,应当共同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主张权利。

  最高法表示,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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